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军,男,1977年3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军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苏0205刑初631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小军,听取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7年8月Bsport体育,被告人张小军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州中路28号投资成立锡山区东亭蓝波湾养生会所(以下简称“蓝波湾养生会所”),在蓝波湾养生会所设置暗门、报警器、监控等装置,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张小军安排刘礼华为蓝波湾养生会所大堂经理,负责会所日常经营活动,联系张行负责招揽、管理卖。蓝波湾养生会所为卖安排食宿、进行卖淫培训,规定管理制度、卖淫流程、卖淫收入分成,并通过微信联系、熟人介绍等方式招揽嫖客,以798元、998元等价格组织卖在会所内进行卖淫。
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对蓝波湾养生会所突击检查中,在会所二楼包厢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15人,其中当场查获6对卖淫嫖娼人员,并缴获对讲机、记事本等物。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提取笔录,锡山区东亭蓝波湾养生会所的工商资料、营业执照,涉案人员刘礼华、张行、陈长春、张恒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汪某、刘某、熊某、高某、杨某、胡某、张某、徐某、贾某、苏某、陈某、朱某、丁某、徐某甲、王某、单某、黄某、粟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小军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军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小军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张小军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投资会所仅从事“半套”服务,其并未实际管理会所,后期会所转型从事卖淫其并不知情,案发前才知道会所有卖淫活动,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的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后所认定的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小军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张小军全资投资成立会所,提供资金为会所安装报警器、暗门等设备,安排人员管理卖淫人员,介绍嫖客至会所消费,确定利润分成比例。该事实不仅有多名涉案人员的供述可以证明,还得到其他工作人员陈长春、张恒、汪某的证言笔录等证据的印证。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张小军对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主观上是明知的,客观上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张小军请求二审改判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